关于我们

赣州

一、个人简介

黄周斌律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与风险管理业务部副主任,领衔一支十一人精锐刑事团队——赣南地区少有专攻刑事业务的专业化团队。

十三载从警生涯,淬炼出对刑事司法肌理的深刻洞察。曾履职于公安一线,以全国公安机关中、高级执法资格与法律职业资格(A证)为双翼,深谙侦查逻辑与体制脉络;转型律师后,将"破局思维"融入辩护艺术,于罪与非罪的边界、此罪与彼罪的争锋、量刑博弈的方寸间,为当事人劈开荆棘,赢得生机。

执业至今,黄律师以"刑事控告"为矛,以"刑事辩护"为盾,亦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为前瞻性屏障,构建起全链条刑事法律服务。其辩护策略兼具体制内视角的精准预判与律师思维的创新突破,屡于疑案中觅得转机——多起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判例,以及刑事控告成功案例,皆为其专业烙印的有力注脚。

不盲从法条,不妥协于常规。黄周斌律师坚信,每一份自由与尊严都值得以极致专业捍卫。于无声处听惊雷,于卷帙中见乾坤,他以警徽铸就的正义底色,续写律政疆场的悍勇与精微——只为那一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二、专业资质与执业背景


▪ 法律职业资格(A证):持法律职业资格A证,具备完整执业资质。

▪ 全国公安机关中、高级执法资格:曾履职于公安一线,深谙侦查逻辑、讯问技巧与体制脉络,擅长以侦查视角反推辩护突破口。

▪ 十三载从警经历:多年公安系统实战历练,对刑事案件的证据体系、办案流程与量刑逻辑有体制内的一手认知。

▪ 律所合伙人:现任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资历深厚。

▪ 刑事辩护与风险管理业务部副主任:领衔一支十一人精锐刑事团队,系赣南地区少有专攻刑事业务的专业化团队,形成侦查阶段介入、审查起诉阶段狙击、审判阶段攻坚的全流程作战能力。

三、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专项)


黄周斌律师执业方向高度聚焦刑事领域,以"刑事辩护"为盾、"刑事控告"为矛、"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为前瞻性屏障,构建全链条刑事法律服务。辩护案件涵盖以下主要类型:

▪ 电信网络诈骗与网络犯罪辩护:涵盖网络陪聊诈骗、跨境"杀猪盘"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办案成果包括证据不足不起诉、未成年人缓刑、从犯减轻处罚等。

▪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围绕未成年年龄、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及缓刑。

▪ 职务犯罪辩护: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擅长挖掘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等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实现刑期显著从轻。

▪ 涉税犯罪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案件,围绕犯罪数额认定、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划分、罚金刑幅度等精准发力,二审改判减少罚金数百万元。

▪ 暴力犯罪辩护:抢劫等罪名,注重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构建与二审救济,促成改判、刑期下调。

▪ 性犯罪辩护:组织、协助组织、介绍卖淫等案件,围绕参与程度、从犯地位、主观故意、罪数竞合等要点精准辩护。

▪ 妨害司法类犯罪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通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思路实现不起诉。

▪ 破坏资源环境类犯罪辩护: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件,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整改、罚款折抵等情节争取缓刑。

▪ 刑事控告代理:代理被害单位与个人提起刑事控告,推动立案侦查,依法追诉犯罪、挽回损失。

▪ 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体检、风险预警、内部调查与危机应对,构建事前防控屏障。

四、典型案例

以下为黄周斌律师(及所在团队)主办的部分刑事案件,共 10 例,覆盖不起诉、缓刑、二审改判、减轻处罚等多样辩护成果。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姓名及部分办案机关信息已作脱敏处理,辩护律师姓名予以保留。

一、诈骗及网络诈骗类(极具代表性,含网络陪聊、跨境杀猪盘)

1. 被告人黄某甲(女,2002年生)网络陪聊诈骗案——事实不清不起诉(2025-2026,不起诉决定)

▪ 案情:2024年2月初,他人通过 QQ 兼职群介绍下载"Telegram"(飞机)聊天软件,在该软件接上线派发的"炮骗"软件内约炮男性聊天的任务,诱骗男性"客户"充值。2024年3月底,被告人在网上以约炮 APP 找号优一个账号后一天150元工资陆续发展了多名下线人员,本人作为下线之一累计获利 14,252 元。202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5年7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

▪ 代理:黄周斌律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辩护人,主张:①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虚构女性身份以"约炮"为由骗取他人充值的行为,但不足以证实其骗取成功及骗取的具体金额;②部分涉案人员已另案处理,证据链不完整;③全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起诉标准。

▪ 结果:江西省某开发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不起诉。扣押违法所得 14,300 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 被告人朱某乙(女,2003年生,未成年人)跨境"杀猪盘"诈骗案——缓刑(2025,缓刑判决)

▪ 案情:2021年2月,被告人与他人通过偷渡方式到达缅甸,随后入职他人(另案处理)所在的缅甸孟波鼎盛公司(位于缅甸小猛拉科技园),在该诈骗公司利用微信、抖音等社交软件添加好友,引导好友在公司平台"投资、充值"实施"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明知该公司系诈骗公司仍工作五个多月,至2021年8月离开该公司入境回国。2025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 代理:黄周斌律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辩护人,主张:①被告人朱文雅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③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④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⑤综合考量建议适用缓刑。

▪ 结果:江西省某基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乙在一年内赴境外在诈骗犯罪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且累计时间在 30 日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未成年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均成立,采纳辩护人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 被告人杨某丙等6人跨境电信诈骗案——从犯减轻处罚(2026,从犯减刑)

▪ 案情:2023年3月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丙(化名"胖子"或"胖哥")与他人先后结识,团伙在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开办的诈骗窝点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杨某丙主要负责后勤保障类工作,工作时间约 11 个月。杨某丙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66,866.66 元。

▪ 代理:辩护人提出:①被告人杨某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②其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

▪ 结果:江西省某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全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丙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有刑事前科可酌情从重,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杨某丙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缴违法所得 66,866.66 元予以没收。罪名为诈骗罪而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二、抢劫罪(二审改判,刑期显著减少)

1. 被告人邹某丁、赖某戊抢劫案——二审从轻改判(2025-2026,二审改判)

▪ 案情:2025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邹某丁、赖某戊伙同他人(另案处理)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寻找"拉车门"盗窃目标。三人来到章贡区章江南大道金域蓝湾附近时,邹某丁看见被害人刘某甲、谢某乙戴着帽子和口罩共同骑一辆共享单车,形迹可疑,误以为二人系小偷,便一同追上。邹某丁先过去将刘某甲拉下车,后与赖某戊对刘某甲实施殴打,并要求谢某乙蹲在地上;后在刘某甲处发现一部未开封的手机,邹某丁将该手机拆开并抢走。2025年5月21日,二人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邹某丁、赖某戊实施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

▪ 代理:一审阶段,赖某戊的辩护人黄周斌律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提出:①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而非抢劫;②赖某戊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二审阶段,辩护人进一步提出:①赖某戊具有自首情节;②赖某戊二审期间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在一审量刑基础上再从宽处理。

▪ 结果:江西省某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未认定邹某丁的立功情节致其量刑不当;赖某戊二审期间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在原判基础上从宽。裁定撤销一审主刑部分,改判邹某丁犯抢劫罪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较一审一年八个月减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赖某戊犯抢劫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维持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性犯罪类(组织、协助组织、介绍卖淫)

1. 被告人危某己等6人组织卖淫案——被告人张某庚协助组织部分(2026,从犯判决)

▪ 案情:2023年下半年至2025年7月,被告人危某己等人为非法牟利,通过网络及卖淫女互相介绍等方式招募陆某辛、舒某壬等十数名卖淫女在组织卖淫团伙中从事"跑宾馆式"卖淫活动,卖淫地点涵盖宁都、兴国、信丰、瑞金、南康等地。团伙制定卖淫服务项目及价格(400元/次、500-600元/全套、1800-2000元/包夜),并按比例分成。被告人张某庚系危某己的女友,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仍提供本人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帮助接收其他卖淫女的嫖资并帮助取现。截至案发,相关账户内共接收十余名卖淫女嫖资共计 1,555,077.33 元。

▪ 代理:黄周斌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庚的辩护人,主张:①张某庚协助组织卖淫并非出于牟利目的,而是基于与主犯危某己的情人关系进行帮助;②张某庚的行为并非典型管账人,持续时间短,对组织卖淫活动的推进、帮助作用极小;③张某庚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 结果:江西省某基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鉴于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予以从轻从宽处罚,但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判处被告人张某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主犯危某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60 万元。

2. 被告人李某癸介绍 2 名未成年人卖淫案——如实供述获部分从宽(2025,从轻判决)

▪ 案情:2024年10月,被告人李某癸应他人嫖娼要求,先后 6 次介绍 2 名未成年女性卖淫女前往遂川县某酒店提供性服务,非法获获利人民币 3,600 元。202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

▪ 代理:黄周斌律师担任辩护人,主张:①被告人李某癸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③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④被告人家庭属于贫困户,恳请法庭将罚金调整至 10,000 元。

▪ 结果:江西省某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癸介绍 2 名未成年人卖淫 6 次,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偶犯、主观恶性小等情节予以采纳,但关于调整罚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系综合考量后确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癸犯介绍卖淫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3,600 元,上缴国库。


四、职务犯罪类(受贿罪,从轻幅度大)

1. 被告人张某辛受贿案——自首+立功+全额退缴从轻判决(2025,从轻判决)

▪ 案情:2010年至2025年,被告人张某辛利用担任大余中学原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 18 次非法收受张敏、黄小华等人钱款合计 280.5405 万元(含某智能化项目、教辅材料供货商等多笔事实)。2025年7月28日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 代理:黄周斌律师担任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提出综合辩护意见,主张某辛具备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 结果:江西省某基层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人张辛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退缴在监察机关的 194.166716 万元、检察机关的 86.373784 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本案系自首 + 一般立功 + 自愿认罪认罚 +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的多情节叠加,刑期相对同类受贿案件明显从轻。


五、妨害司法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 被告人张某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证据不足不起诉(2025,不起诉决定)

▪ 案情:2022年7月,被告人张某壬明知他人从事违法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赣州同花"APP 平台以"上分下分""抽取台费"等方式开设赌场),仍将自己名下"永发香料铺"收款二维码借给该他人使用,为赌客收款上分;后将所收赌资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该他人。涉案账户转账频繁,金额争议较大。2024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4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 代理:黄周斌律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辩护人,主张:①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上家使用其商铺二维码收取赌资的具体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部分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经济往来,不应全部认定为赃款。

▪ 结果:江西省某基层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张某壬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以及上家使用其商铺二维码收取哪些赌客多少赌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壬不起诉。


六、破坏资源环境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 被告人刘某癸、廖某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均获缓刑(2025,缓刑判决)

▪ 案情: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癸、廖某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在兴国县永丰镇大江村马玄组"马子丘"山场开挖林地用于建养猪场和生活用房;并于 2021 年将原乡镇疫木除治时修建的临时道路进行硬化,另于 2022 年下半年在养猪场东侧山场开挖 7 个污水储存池。经司法鉴定,占用林地总面积 0.6669 公顷(10.0035 亩),其中公益林 0.1118 公顷(1.677 亩)、商品林 0.5551 公顷(8.3265 亩),占用非林地 0.5088 公顷(7.632 亩)。2025年7月18日二人主动投案。

▪ 代理:廖某子的辩护人黄周斌律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与其他辩护人共同主张:①二人系初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②认罪认罚;③已主动缴纳行政罚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适用缓刑。

▪ 结果:江西省某基层人民法院采纳上述意见,判处被告人刘某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廖某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所缴行政罚款各 7,500 元(合计 15,000 元)可折抵相应罚金。


七、危害税收征管类(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审减少罚金)

1.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高某丑骗取出口退税案——二审减少罚金(2026,二审改判罚金)

▪ 案情: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丑在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其父亲(已于 2021 年9月去世)的授意下,通过虚构 21 名人员的玉米等农产品交易事实,指使公司会计以公司名义虚开 300 份总金额为 73,496,198.3 元的玉米等农产品收购发票;在出口时采用"低值高报"的方式虚增 73,502,652.83 元人民币的销售额;后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向地下钱庄人员(已判决)非法购买 10,460,010 美元(折合人民币 73,502,652.83 元)来充当虚增部分的出口货款,从而达到多申报出口退税款的目的。经司法会计鉴定,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 615.2865 万元。案发前已退缴所抵税款。

▪ 代理:原审被告人高某丑的辩护人黄周斌律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二审辩护人主张:①犯罪数额应认定为 469.7 万余元(而非 615.2 万元);②原审罚金刑(616 万元)畸重,应予调整;③高某丑具有从犯、立功、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项情节,可再从轻、减轻处罚。

▪ 结果:江西省某中级法院二审采纳了关于罚金刑畸重的辩护意见,但未采纳关于犯罪数额异议及对主刑再予减轻的辩护意见。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罚金刑部分,改判原审被告人高某丑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较原审 616 万元减少 316 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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